《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根据条例要求,我镇编制了《裴圩镇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政府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信息;
3.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 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0.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6. 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泗阳县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泗阳县裴圩镇人民政府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办公地点:泗阳县裴圩镇创业路1号,镇党政办公楼2楼207房间;办公时间:9: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27-85651123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网上泗阳”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泗阳县裴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泗阳县裴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7室),邮编:223700。
3. 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网上泗阳”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泗阳县裴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号码:0527-85651512。
(三)申请的处理
泗阳县裴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泗阳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泗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