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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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县公证处办理的,可以派人上门办理。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4、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
当事人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本处调查。
5、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在受理后10日内作成公证文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本处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发现作出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文书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所属公证机构作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4、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
当事人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本处调查。
5、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在受理后10日内作成公证文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本处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发现作出的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文书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所属公证机构作出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