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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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申领须知
公民因探亲、旅游、商务、留学、就业(劳务)等非公务活动出国的,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一、申领手续: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白底规格:48×33mm,深色上衣;头部宽度21-24mm长度28-33mm)。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交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以下事由申领护照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一)出国就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备案表》(含人员名单表)和《境外就业确认书》。
(二)出国劳务:
1、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外派劳务项目说明(含人员名单)。
往来港澳通行证申领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受理机关:
(一)内地居民赴港澳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就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赴港澳商务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家公务员不在办理范围)。
(三)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港澳就业的,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军人申请赴港澳,由部队或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填写完整《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白底规格:48×33mm,深色上衣;头部宽度21-24mm长度28-33mm)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护照、定居外国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五)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赴港澳探亲:提交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相应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探望人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在香港就业、就学证明原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
(二)赴港澳商务: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凭证、所在单位或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境外企业驻我县办事处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印有申请人姓名的《港澳商务备案单位人员信息查询列表》(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人员免交)的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派遣函。
(三)赴香港就学、培训、就业: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四)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赴港澳旅游: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前往港澳通行证申领办法
一、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港澳的父母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在港澳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子女须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3)18周岁以下儿童,父母均不在内地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或近亲属的;
(4)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内地无子女,须投靠定居港澳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5)定居港澳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6)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二、应当履行的手续:
(一)填写完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白底规格:48×33mm,深色上衣;头部宽度21-24mm长度28-33mm)。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
(四)交验其在港澳亲属《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六)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七)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前往港澳定居相应事由证明材料
(一)去港澳夫妻团聚的:须交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二)去港澳照顾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公证书。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申请去港澳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证,父母结婚证和亲属关系公证书;投靠养父母的须提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离异的须提交法院判定的父或母对其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申请投靠港澳亲属的:须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去港澳继承产业的:须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四、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申请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三)打分排队。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四)公布名单。申请人达到放行分数线前一个月,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受理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五)签发证件。公示15天无异议,经核查符合赴港澳定居条件,并达到放行分数后,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6)领取证件。申请人凭《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交还居民身份证,再凭《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和注销户口证明、交还身份证回执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申领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受理机关
(一)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大陆居民应邀赴台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或者商务、参加会议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48×33mm,深色上衣;头部宽度21-24mm长度28-33mm)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
(四)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副本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时必须交回。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提交与赴台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非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和复印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确认件。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等,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确认件。
办理出国境证件补充事项
一、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请办理护照(含补发、换发护照和护照延期)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及现役军人。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主任,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人员。
(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省、市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二、未满16周岁的儿童须由父母一起陪同申请;父母不在本地的由父母委托其他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时需交验委托书、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在国外的需附护照复印件。
三、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办证时限:办理证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独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函调和异地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接待时间:8:30—11:30;14:00—17:30(夏令时变动请见大厅门前公告)
咨询电话:0527-85245041 0527-8524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