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及其负责征收的税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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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机构是国家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税务机构将按体系和收入归属,分设中央税、地方税两大征税机构体系。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中央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涉外的各种税收等。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税收,是共享税。共享税的征管一般由国税局负责,征缴入库后,再按规定比例分成。

    主要税种简介如下:

    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外,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l.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集邮商品;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计税依据:按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

    3、税率及征收率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货物零税率。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其中商业4%,工业6%。

    二、消费税

    1、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11类。

    2、计税依据:特定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3、税率:有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项定额税率,白酒和卷烟实行定额税率并比例税率,其它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3%。

    三、企业所得税

    1、征收范围: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取得的应税所得

    2、计税依据: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后的净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33%、另设18%、27%两档照顾税率。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征收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计税依据: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四类不同情况分别计算所得额。

    3、税率:税率为30%,另按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减税免税有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制度包括: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发票有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