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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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
I、白蚁防治费:执行宿政发[1999]122号、宿政发[200]40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市外投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2、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宿政发[1999]122号、沭政发[2000]36号、宿政发[2001]40号文件。具体标准为:生产、经营、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由建筑单位缴纳。外商投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教职工住房、经济适用房免收。
3、教育附加费:执行宿政发[1999]122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新建办公楼5元/平方米;其它楼堂馆所及营业性建筑10元/平方米,由建设单位缴纳。外商投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教职工住房、经济适用房免收。
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执行省政府令[1997]100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按每砖0.05元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市外投资企业的工业、公益项目,市外投资企业投资的教职工住房、经济适用房免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执行宿政发[1999]122号、苏价房[1999]178号、苏价服[2001]281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由工程建设单位缴纳。市外投资企业投资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6、工程定额测定费:执行苏价房[1999]13号、苏价服务[200]28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涉房0.5‰)收取,由施工企业缴纳。
7、行业(上级)管理费:执行苏价房[1998] 117号、苏价服[2001]281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工程结算收人的5‰收取,由建设系统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8、建筑市场管理费:执行苏价房[1998]117号文件。省内、外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收人的3‰缴纳;执行苏价房[1999]483号文件,省外、境外以包工包料方式分包建设工程者,按工程造价总额的9.6‰(省3.85‰、市5.75 ‰)缴纳;省外、境外承包安装工程者,按人工费的15.36 ‰(省 5.76%、市9.6%)缴纳。
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执行宿政发[1999]122号、宿政发[2001]40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按1元/吨缴纳,使用袋装水泥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它使用单位按4元/吨缴纳。市外投资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10、市政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费:执行苏公房[1998]117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市政工程造价2.3‰,由施工企业缴纳。
11、液化石油气管理费:执行苏价涉联[1992]10号、苏建市[1992]386号文件。具体标准为:储灌厂(站)按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容积;供应站按在用钢瓶总容积计算。容积量500立方米以下(含500立方米)按每立方米30元/年计收;5000立方米以上按每立方米5元/年计收;500-5000立方米之间,以每立方米6-30元计收,按容积递增而管理费递减原则确定。
12、建设工程质量仲裁费:执行苏价涉[1991]195号、宿政发[1999] 122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免收受理费,处理费按实计收,由申请质量仲裁者缴纳。市外投资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1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执行苏公费[1997]522号、宿政发[2001]40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非经营拆迁单位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缴纳;经营拆迁单位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缴纳。市外投资企业投资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14、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执行苏价服[2001]272、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市外投资企业投资的工业、公益项目免收。
15、室内装饰定额管理费:执行苏价房[1998]270号、宿政发[2001]185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室内工程结算收入0.8‰论收取,由施工企业缴纳。
16、房屋产权登记费:执行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文件。具体标准为:住房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的1.5‰,非住房为房屋成交价格(市场评估价的)2.5‰,由房屋产权人交纳;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

[中介服务及经营性收费]

l、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执行苏价涉[1995]350号、宿价费 [2001]83号文件。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1.5%。、101-1000万元0.75‰、!001-2000万元0.24‰。
2、房屋交易手续:执行苏价服[2002]62号文件。具体标准为: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手续费每套 100元,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每件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300元,由出租人承担。
3、建筑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执行宿价房[1999]115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具体标准为:按中标额 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0.13%,100-500万元 0.10%,500-1000万元0.08%,1000-3000万元0.06%,3000万元以上的0.05%,收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0石%,由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按3:7比例承担,市外投资企业的发包方免收。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费:依据苏价服[2001]113号、行价费[2001]83号文件,按规定标准低限执行。
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依据[1992]价费字375号、宿政发[1999]122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6、工程测绘收费:依据[1993]价费字134号、国测发[1994]03号、宿政发[1999]122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在规定标准内协商确定。
7、房屋纠纷仲裁费:执行苏价涉字[1993]208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处理费按实计收。
8、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执行苏价工[1997]60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市外投资企业按规定标准30%收取,市内投资企业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9、工程监理收费:依据苏价房[1999]283号、宿价费[2001]83号文件,在规定标准内协商确定。

办事时限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日内办结;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1日内办结;
3、质量监督申报在1日内办结;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在5日内办结,转移登记在1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