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泗政发[2004]53号
泗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阳县城市开发经营建设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和市驻泗单位:
现将《泗阳县城市开发经营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泗阳县城市开发经营建设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投资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城市开发经营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商业性房屋开发的项目;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消费品、生产资料的各类零售、批发和专业市场;市政基础设施是指专门从事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和桥梁、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
税费优惠
第二条 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规费优惠
凡在县内建设三星级以上宾馆,投资开发2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市场,以及投资兴建学校、医院、科技、文化、体育设施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等四项建设规费。
第三条 开发高层住宅、大规模住宅小区规费优惠
鼓励开发高层住宅、大规模住宅小区。在规费方面给予优惠,7-9层县权范围规费减半征收,10层以上县权范围规费全免;高层建筑只要满足日照、消防、安全等相关强制标准,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可以适当调整;高层建筑只需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容积率可依据区位及规划要求适当调整。凡是一次开工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年内完成工程任务),减免50%县权范围的规费。
第四条 建设安置房税费优惠
鼓励开发建设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的选择,应遵循择优、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安置房的价格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税后利润控制在3%以内,每期工程价格、房屋的销售价格由物价、建设、财政等部门控制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权规费全免;开发单位缴纳营业税后,由财政部门按缴纳额8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优惠
进一步放宽商品房预售限制条件。商品房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20%,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市场建设税费优惠
鼓励投资市场建设。对市场建设用地,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和税收上实行先缴后奖的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投资者,地方建设规费全免,建筑营业税奖励50%;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投资者,地方建设规费全免,建筑营业税奖励70%。对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市场的经营者,前两年免收工商管理费,后三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税收实行先缴后奖政策,由同级财政按年度结算。
考核办法
第七条 鼓励全县上下引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项目,并纳入招商引资考核。一次开工建设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以投资总额25%的比例折算招商实绩;一次开工建设2万平方米以上市场按50%比例折算招商实绩。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折算招商引资实绩,不超过各单位招商引资考核指标的20%。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审批服务
为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县成立由国土局、建设局、计划局、众兴镇、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办事机构,实行集中办公,联合会审,专人负责,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洽谈等相关服务,各相关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增设前置审批条件。收费实行扎口管理,所有收费项目一本清,统一上缴财政专户。收费项目和审批程序实行公示制度,本优惠政策附表未列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九条 跟踪服务
客商投资城市建设,招商单位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办公室,实行专人负责,为客商一条龙办理各类手续,县投资服务中心实行全过程服务。
第十条 县软建办、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优惠政策的部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城市开发经营建设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城市开发经营建设证书工本费项目表
城市开发经营建设政府基金收费项目表
城市开发经营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房地产、市场项目审批程序一览表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