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电话:0527-85213282。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县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各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管理本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县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同)和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县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及县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本县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本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本县农村生态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环保产品初审等基础工作,负责环境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乡镇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负责本县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负责组织制订本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管理本县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协助县经贸局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本县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信息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工作。
(九)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物质(含废物)、光污染;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负责本县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本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本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