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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时间:2009-04-27 16:45 点击:
      一、办公电话:0527-85212406。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卫生行业的服务质量,实施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制度管理。
      (四)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五)研究制定全县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省制定的卫生法规、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对全县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医用器械实施监督;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制度。
      (八)依法监督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九)制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卫生科研的攻关及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普及应用工作,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全县医学教育发展,培养医药卫扶人才。
      (十)监督管理全县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卫生领域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二)贯彻实施省、市中西医结合方针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改水、改厕,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进行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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