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电话:0527-85214334。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广播电视宣传、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县广播电视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县广播电视宣传、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发展;指导和推进全县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归口管理全县社会文化、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挖掘、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以特色文化为龙头的各种艺术的发展。
(四)审核全县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上播出前端的建立和撤销;审核上报全县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和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全县有线电视、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五)管理监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讯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和网上播出前端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日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负责各种有线网络跨行业或跨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负责全县音像制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含视频点播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的监管;审核 报批电视剧生产制作、发行许可证。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县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订全县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县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分级建设和综合开发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及维护管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省指配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规定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制订全县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七)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广播电视文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全县“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著作权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八)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发展态势;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挖掘、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以特色文化为龙头的各种艺术的发展。
(九)管理全县图书馆事业和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县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主管全县文物工作,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宏观管理全县博物馆事业、考古事业;承担审核、报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审核、报批报纸、期刊、内部资料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新建单位;审核、报批印刷品、复印、打字经营单位和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审核、报批出版物印刷、包装装璜印刷、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发行二级批发单位;监督管理全县新闻出版活动,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二)研究拟定全县广播电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业、著作权管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推广专业技术新成果;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政策和标准,制订全县广播电视相应技术政策措施等;管理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县对外和对港、澳特区、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及广播电视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