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秸秆和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05-23 点击:    视力保护:  

泗政发[2008]67号

    为全面建设生态泗阳,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彻底根治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等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焚烧秸秆和在公路上打谷晒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公路上打谷晒场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林带边等露天区域随意焚烧秸秆,不得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进行打谷、晒粮、晒草。
    二、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加强对农用收割机收割作业的管理,小麦、水稻割茬必须控制在10厘米以内;凡留茬高度高于10厘米的,由农机部门对农机手给予经济处罚。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农作物收获期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每发现一起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处行为人200元罚款;损毁通道及农田林网等树木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予以补栽,并处以被毁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或拘留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公路上打谷晒场造成公路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为人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清除;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焚烧秸秆举报电话为:12369、85231346 ,在公路上打谷晒场举报电话为:85261140、13951093778 。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