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宽松的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有识之士投身到我县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来,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
第一条 按照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投资人可在当地政府和村居的协调配合下,通过租赁、入股、调换等方式,对林地进行合理流转。
第二条 林地使用权出让按投资的种、养、加项目,可租赁3—20年,具体由投资方和林地拥有人共同商议。
税收优惠
第三条 增值税优惠。凡从事林地种、养的大户销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新办注册从事林地农产品加工、流通或从事农业观光旅游的企业,帐册齐全的,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
第五条 营业税优惠。从事林地种、养、加的大户,免收营业税。
第六第 土地使用税优惠。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用地,免收土地使用税。
规费优惠
第七条 相关建设规费优惠。直接用于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菇房、畜禽圈棚等,免收建设方面的各项规费。
第八条 环保费用优惠。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保局给予优先审批,并免收审批费用。
第九条 防疫费用优惠。对林地畜禽规模种养大户,县农林局派专门技术人员分片指导,并进行免费防疫。
第十条 工商费用优惠。对生产、加工林地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大户,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的免收个体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电费优惠。从事林地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的企业和种、养大户,享受工业园区用电优惠政策。
财政优惠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用“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奖励。积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技术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机关二线干部从事林地综合开发工作,组织下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本人一年的工资(含除误餐补外各种补贴)提前发放作为启动资金,也可以以此作为担保资金向银行贷款。允许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所办项目中入股。
(一)养殖业奖励
1、在林地养殖奶牛存栏20头以上的,每头一次性奖励200元。以后新购奶牛5头以上的,新增部分每头奖300元。
2、林地养殖肉牛每年出栏50头以上的,每头奖励20元。
3、林地养殖生猪每年出栏500头以上的,每头奖励5元。
4、林地养殖羊每年出栏100只以上的,每只奖励10元。
5、林地套养草鸡、肉鸡每年出栏2万羽以上的,每羽奖励0.1元。存栏蛋鸡5000羽以上的,每羽奖励0.1元。
6、林地套养肉鸭年出栏5000羽,每羽奖励0.2元。蛋鸭存栏1000羽以上,每羽奖励0.2元。
7、林地套养鹅年出栏500只以上,每羽奖励1元。
(二)种植业奖励
1、在林地连片新建砖混标准立体菇房(面积5000平方尺)4个以上的,每个菇房奖励300元;建设20个以上的,每个菇房奖励500元。
2、在林地连片栽培30亩以上食用菌弓形棚的,且林地利用率在60%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连片栽培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300元。
3、在林地连片新扩特色蔬菜、药材和其它耐荫作物50亩以上,每亩奖励30元,连片新扩1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元。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林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所需水、电优先供应,免收设计费、勘察费、增容费等附加费。
第十四条 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和大户,金融部门将其列入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小额扶贫贷款优先发放。
第十五条 对符合标准的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项目包装上报,积极争取上级各项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农林、水利部门优先考虑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沟系配套整理。
第十七条 对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区项目,县农林局明确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泗阳县林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