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模式的认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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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的政治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用怎样的方法模式治理农村社会,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谐,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我们围绕这个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探索实践,感觉摸到了一条路子,我们称之为“党支部领导下的民主治理新模式”,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效果很好。
    一、青县村治模式的主要内容
    青县的村治模式,是对本县农村实施管理的具体的、规范的操作方法。对模式的谋划设计,首先是在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同时又从青县农村实际出发,力求确切,以便操作。按照实践标准,对传统方法有扬有弃,需要创新的有些创新。具体工作是从“调整村治结构”、“改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展开的。
    首先,调整村治结构。主要是加强村民代表会议(村代会)建设,提高地位,充实权利,使其真正成为村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代表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与村委会形成议行有序、分权制衡、共同治理的关系。为此,我们着重抓了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民主选举代表,确保合法性。按照《村组法》规定精神,在“推选”代表环节上,我们强调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一般按居住区域划分选区,也允许村民自由结合,5—15户推选一名代表,推选方法由选民民主决定,从而保证了代表的合法性,为村代会的合法地位奠定基础。二是依法明确授权,确保独立性。村民会议的授权,是村代会代行村民会议决策、监督职能,独立开展工作合法化的前提。为解决这个问题,各村将授权的有关事项写入《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实现了全体村民向村民代表会的授权。有的村还搞了选民对代表的授权,从而为村代会和村民代表相对独立地履行代议职权奠定了基础。三是完善组织结构,确保经常性。为保证村代会的权力到位,我们变通以往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的做法,倡导村民代表自行推选会议主席,并要求村党支部书记依法竞任村代会主席,主持村代会工作。在村民代表会议内部,选举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作为村代会的专门工作组织,形成村代会主席主持工作、村民代表全面参政议政、重点工作专项监督的工作体系。四是健全运行规则,确保规范性。为规范村代会的民主决策、监督机制,我们对议题确定、会议召集、决议形成、争议处理等方面,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制订了规则,一般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代会负责人联席会提出议题,村代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或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决议方为有效。村主任对村代会决议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再有异议可召集村民会议裁决,对村民会议的决议,村委会必须执行,否则应当提出辞职,重新选举村委会和村代会。
    经过上述治理结构的调整,各个村级组织的职能职责、履职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党支部‘抓大放小’,领导核心作用到位;村代会‘由虚变实’,决策监督作用到位;村委会‘二线变一线’,权力责任到位”。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的治理模式。
    其次,改善工作方法。主要是农村党支部改善领导方法。就是在调整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要求党支部要“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抓大”就是强调党支部要在政治上总揽全局,抓民生、抓民主、抓民心,以村代会为抓手,依法领导、民主领导、科学领导。“放小”就是在具体村政村务工作上放心、放手,充分依靠“两会”(村代会、村委会)按规则运行,各负其责,发挥好协调作用。具体说有三点:一是实现依法领导,提高影响力。对村代会的领导,是党支部依法领导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为取得领导权,我们强调村党支书记要按民主程序争取依法竞选村代会主席,村党支部成员、党员争取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同时,注重在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扩大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覆盖面,靠党员代表的作用,把党的领导渗透融入到村民自治中去,在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内依法办事,一方面规范领导方式,同时扩大农村党组织的影响力,提高领导效能。二是实现民主领导,提高公信力。为使党的领导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我们要求农村党支部通过村代会这一载体,把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具体化、技术化,体现在村民代表会的议题和解决问题议案的提出上,体现在教育和引导村民代表积极参政议政,形成决策和决议上,体现在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村委会和村政村务工作的监督上,体现在组织党员群众落实村代会决议,实行民主管理上,从而把召开村代会的过程变为农村党组织引导、动员群众的过程,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实现领导意图与民意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把党组织的主张变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实现科学领导,提高战斗力。民主化、规范化是科学领导的基础,缜密的运行机制是科学领导的保证。我们研究分析各个村级组织的利益关系、反应机制等内在规律,按照民主、规范的原则,从各组织的职能、程序、相互关系、例外情况的处置等各方面推敲设计,规范定型,然后加大力度,持之以恒抓落实,逐步形成了以章理事、以制治村,规范有序、稳定可靠的治理机制,为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我们的思想认识基础
    “新模式”是按照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原理,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框架内,在整合现有组织资源基础上,对各村级组织的职能、方法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安排设计。这样做,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健全体制,完善机制,从技术上保证加强党的领导、农民当家作主、依法办事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全面落实。
    从加强党的领导角度看,加强党的领导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做农村工作的同志要不断研究的常新课题。从当前情况看,我党在农村保有强大的政治优势,应该没有任何势力相与抗衡。然而,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领导失灵、换届丢权的问题。分析原因不难看出,问题还是在我们自己身上,一些地方的领导方式过于陈旧,方法过于僵硬,缺乏活力,不适应形势要求是主要原因所在,其背后的体制因素更具有根本性。我们应该看到二十多年来农村形势的巨大变化:一是经济体制变了。“大包干”取代“一大二公”的集体经济以后,我们因掌管生产资料获得的各种权力没有了,“手里没把米叫鸡都不灵”,“一元化”领导自然会失去效力;二是政治体制变了。村民自治体制建立以后,“村委会”与“政社合一”的“大队”不同,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除了“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没有也不可能有强制性的政权功能,我们失去了对农村、农民“行政”式领导的抓手;三是领导对象变了。“大包干”以后,农民不再是人民公社的劳动力,成了土地的主人、自己的主人,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他们都不必听命于任何组织、任何人。面对这样的形势,以不变应万变,简单地抱用老的思想、体制和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要在新形势下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只能因时、因地而宜,寻求有效的方法和路径。首先在领导职能和方法上要正确把握定位。现在的农村不同于过去的生产队,也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是完全意义上的小社会。面对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管得过于宽泛、琐碎,可能因小失大、事与愿违。我们要牢记“宗旨”,坚持“政治的、思想的、组织的领导”的党章原则,立足于把握政治方向,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正确引导和组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其次,党的领导要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应该看到,“一元化”领导的权威主要是借助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实现的,而现在和今后权威则要靠足够多数村民的同意。要实现这个要求,必须在体制框架内寻求合适的载体,能够按照民主政治的规则,把党的领导民主、合法地过渡为村民意志,变成村民必须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有效落实。再次,要加强农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要从机制上消除长期执政、以党代政产生的负面效应,使党的领导接受真实、复杂的社会环境的考验和锻炼,增强忧患意识,在竞争中保持先进性,激发生命力,提高战斗力,增强凝聚力,这是长期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工作方法上作了相应的调整:农村党支部履行职能要严格按照《党章》、《条例》和《村组法》办事,党要管党、管民心、管大事,要“抓大放小”,不能越俎代庖,避开在村政村务上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党支部要以村代会为载体,按规定程序领导村委会,领导村民,领导村政村务;党员干部要竞任村代会主席、村主任,党员要竞任村代表,竞选失利的支部书记一般要引咎辞职;要注意在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扩大党组织的影响力,领导农民群众,实现党的政治主张。
    从农民当家作主角度看,自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行村民自治开始,让农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就成为法律制度和国家体制的一部分。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上层建筑积极适应经济基础的经典之作。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农民不仅成了土地的主人,也成了农村政治生活的主体,农村的事情没有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不仅不合法、不能办,也办不成。但是,实践中推进村民自治的工作并不一帆风顺,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有的同志认为农民文化素质低、法治观念差,想当然地断定民主自治没有权威,会越治越乱,不敢放心、放手让农民当家作主。事实上在农村这样的熟人社会,多数人的意志具有不可抵抗的权威性,实行民主自治最利于稳定。越过分强调的“权威”,越脱离群众,越容易失去权威。二是体制架构不顺。我们强调支部书记与村主任“一肩挑”,试图从事权的角度领导村民,在这种本末倒置的体制架构下,很难协调好党的领导与让农民当家作主的关系,要么一抓就死,不让农民当家作主,要么一放就乱,搞无政府主义,二者很容易发生冲突。解决这个问题,须从调整村治结构入手,把支部建在村民会议(村代会)上,领导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从机制上设定党支部发挥核心作用,别无选择地要依靠民主、领导民主,村民当家做主,别无选择地依靠党的领导,从而实现二者荣辱与共、互促双赢。三是制度安排有缺陷。尽管《村组法》赋予了村民会议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但大多数村无法经常召开村民会议,造成权力落空,直接民主的路子实际上走不通;按规定村代会经授权也可以代行村民会议的权利,但它没有独立性,要由村委会主任(被监督人)召集开会,代议制民主的路子也不通畅。因此,虽然有了村民自治的大方向,也有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但行使权力的主体不明确、不到位、甚至错位,致使无法具体操作运行,村民自治变成“村干部自治”。农民群众日常的民主诉求得不到释放,只有在换届选举中或体制外任性发泄,演变成“干群矛盾”、“两委冲突”。因此,有必要按照党的政策和立法精神,把村代会由虚变实,“老板到位”,经授权作为村民会议的代议组织,经常代表村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从依法办事角度看,过去农村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低,宗族和封建礼教习惯较深,缺乏法治传统。受其影响,我们在农村工作中,往往采用人治的方法处理问题,不规范、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但现在农村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一代农民是有文化、有知识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切身体验,使农民的自由、平等意识觉醒,民主和法制观念增强,政治素养大大提高。这给我们的执政方式、工作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再象过去那样,指望体现传统伦理力量和封建残余意识的“人治”的方法已经不行了,必须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依法办事是化解农村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保证,也是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保证。当前农村依法办事,重点是两个问题:首先,要理顺体制,从机制上保证(而不仅是方法的要求)各个村级组织只能依法办事。其中,党支部的领导体制是关键,要找到切入点,把党支部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体制框架接轨,把党的领导渗透、融入到依法办事的过程中去,变成具体的依法领导民主选举、依法征求民意、依法提出议案、依法召开会议、依法形成决议、依法实施决议、依法监督等法律行为,党支部带头依法办事、领导依法办事,其他组织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里,切入点是关键,从村委会角度切入搞“一肩挑”,不仅成功率低,而且也不是依法统领全局的要害,搞不好会成为村民的对立面,被动尴尬,危害领导核心地位。相比之下,村代会是依法统领农村的制高点,一方面背后有全体村民为依靠,一方面有法律赋予的决策、监督权,而在事权上又没有过大的随意性,是个比较理想的切入点。其次,要坚持排它性原则。一是执行政策、法律不能有歧义。党和国家的农村的政策、法律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适用对象不同,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各地应该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的技术规则,保证政策、法律完整统一、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防止因不同的理解、掌握出现混乱。二是办事主体要职责分明,这是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必须明确各个组织的职权责任,避免混淆、重复、交叉,防止相互争权扯皮,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人僭越和规避。此外,在村民自治环境中,依法办事经常地、具体地体现在按照“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范办事上的,这是依法办事在实践中的延伸和必要的补充。在合乎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该尊重村民的自治权利,允许和提倡村民根据村情民意,民主订立规则并严格实行。
    三、关于青县村治模式的实践
    这个模式是我们在总结许多农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炼形成的,2002年9月开始用半年时间,先后分两批在23个村搞了试点,总结试点经验,修正完善办法后,借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契机在全县推开。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主要采取典型示范、普遍培训、分类指导的办法,稳妥推进,没有搞一刀切。两年多来,由原则到规范、由尝试到习惯,这个模式逐步被绝大多数村接受,各方面效果十分明显,可以感受到十六大提出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体制”正在形成。一是党组织的活力明显增强。由于党支部要接受民主选举的考验,受民主程序的约束,不能再简单地凭借权力说话、办事,凡事要靠党员、靠群众,讲民主、讲规则,有了忧患意识、竞争意识。目前,全县345个村中,通过民主选举,294名支部书记成功竞任村代会主席或村主任,占村支部书记总数的85.2%;2244名党员当选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总数的34.8%。这两年全县平均每年发展农村新党员550多名,比以前年份每年增加近两倍。二是有效消除了“两委矛盾”、“干群矛盾”。由于村民民主权利到位,“两委”各司其职,消除了矛盾冲突的空间,这两年此类上访案件基本没有新的发生,老问题也在逐步消除。有的农民说:“自己的事情自己管,就是错了也没得怨,告谁去?”全县农村信访总量2003年比2002年下降11%,2004年以来又比2003年同期下降了26.8%。三是乡村建设出现高潮。尤其在修路打井、整治村容等人居环境建设方面最为突出。去年下半年以来全县183个村新修村内柏油、砖砌街道396.4公里,相当于平常年份的四五倍,有的村还规划建设了小公园、广场等休闲设施。一些过去政府给钱都办不成的事,现在农民自发地办成了,由此也促进了良好村风民俗的形成和农民素质的提高。四是新的农村政治秩序开始显现。由于决策、管理集思广益,民意基础好,工作失误少,农村政权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明显提高。广大农民经过切身体验,对村民自治开始有了正确的理解和参与,政治上趋于理性和成熟。2003年初全县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秩序明显好于往届。平时的矛盾冲突,一般可以按村中的各项规则自行化解。
    实践中感到,上述村治模式尽管多是技术上的调整,也比较简单,但它对执政方式的影响是具体的、实在的,与一些传统观念、习惯方法及其背后的利益群体产生冲突,实践中会有困难和阻力,但我们相信,这条路子没有错,只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农村党组织就能焕发生机与活力,就能建立起稳定可靠的政治秩序,从而保证农村社会健康的发展。此外,我们认为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件大事,其意义不只在农村,也是国家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值得我们倾注精力抓实、抓好。
    四、几个具体问
    1.关于村代会主席的职位设置的合法性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此我们是从三方面理解的:第一,虽然没有规定要设立村代会主席,但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第二,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有权民主决定自己的组织形式,设立主席是村代会工作的自身完善。是符合立法精神的;第三,这条规定隐含着对村代会作为村民会议的代议组织的认可。既然如此,自设主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就是合乎法律、合乎逻辑的。
    2.关于村民代表的补贴和管理成本问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我们不必在这个问题上过分操心,要相信村民自治的选择机制。村干部补工分、挣工资,甚至“社员”、党员开会都要补贴,过去是普遍现象,是人们对“集体化”、“一元化”体制的消极反应。事实上,在此之前类似的村务活动多是义务的。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又有走向义务化的趋势。目前青县各村因财力不同,情况不一,多数村有些象征性的补贴,有的村党员代表、富裕的代表自觉不要补贴,有的村村民代表甚至村干部的工作全是义务的。总之,要相信和尊重村民的选择。同时还要看到,因民主管理,不合理支出减少了、村民的自律性强了,综合管理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3.关于村委会的职能变化问题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具有“决定问题”和组织村民实施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双重职能和权力。同时又确认村民会议是村中最高权力组织(第16至20条),村民代表会有代议职能(第21条)。立法时这样安排极具前瞻性。应该看到这三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有发展、有变化的。起初,撤消“大队”建立村委会,在当时的背景下,农民的民主意识、“村民会议”、“村代会”发育不够成熟,村委会“议行合一”、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兼有“议事”和“办事”功能是巨大的进步,也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一方面村委会内部关系发生了异化,更多的村主任与委员成了政治同盟,甚至沦为上下级关系,内部的民主监督名存实亡;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意识增强了,不再满足村委会几个人“议行合一”民主形式,要求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村民会议”、“村代会”的议事职能,突出“村委会”的办事职能,既符合广大农民意愿,合乎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