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4323054/2025-00301 分类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泗阳县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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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5〕(320

泗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72602824K

法定代表人:杨冬云

       所:泗阳县八集乡前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接信访举报:“来安街道集南村,凌志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影响环境。”202537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泗阳凌志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主要处理八集工业园区产生的污水,目前实际日处理量约为1000吨,处理工艺为:污水收集—格栅—沉砂—进水泵站—氧化沟(污泥浓缩池)—混凝沉淀池—二沉池—过滤器—接触消毒池—出水。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泥浓缩池内有从氧化沟内排入的泥水混合物。现场有一根软管从污泥浓缩池内接出,延伸至厂区内最南侧的汪塘中,并将泥水混合物从污泥浓缩池排放至厂区内最南侧汪塘中,该汪塘无任何防渗措施。该汪塘与厂区内东侧无防渗措施的2个汪塘(分别简称为1号、2号汪塘)连通,现场1号汪塘内水体呈黑色,有明显臭味,并有黑色污泥堆积。现场南侧汪塘内泥水混合物经自然沉淀后,通过连接通道流入1号汪塘后再流入2号汪塘,最终通过2号汪塘东侧水井进入你公司污水进水泵站。现场宿迁市泗阳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在污泥浓缩池软管排放口、1号汪塘、2号汪塘东侧水井、2号汪塘内提取水样,经检测,污泥浓缩池软管排放口处:化学需氧量为198mg/L、氨氮为54.5mg/L、总氮63.7mg/L、总磷2.11mg/L1号汪塘处:化学需氧量为146mg/L、氨氮为26.3mg/L、总氮为34.1mg/L、总磷为1.72mg/L2号汪塘东侧水井处:化学需氧量为303mg/L、氨氮为18.6mg/L、总氮为26.4mg/L、总磷为1.77mg/L2号汪塘处:化学需氧量为280mg/L、氨氮为20.5mg/L、总氮为27.7mg/L、总磷为1.81mg/L

以上事实,有202537日和710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7日和710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宿迁市泗阳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及送达回执、泗阳县八集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批复复印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泗阳县八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你公司厂区平面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及视频、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1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5811日送达你公司。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5814日提出低限处罚申请,主要内容是:你公司因污水处理费用收取困难,导致资金紧张,进而在设施维护管理上出现疏漏,导致本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公司已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整改措施,恳请我局考虑你公司初次违法和积极整改等实际情况,降低罚款额度。

经研究,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整改措施也为你公司应尽义务,故决定对你公司请求减少罚款金额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或者将罚款直接交到以下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支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00559904170010001407012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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