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罚字〔2025〕(3)21号
宿迁市七星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9506085A
法定代表人:毛汉良
住 所:泗阳三庄乡宿众公路东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5月23日、7月29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宿迁市七星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你公司厂界噪声需每季度自行监测一次、DA003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需每年自行监测一次、DW002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在下雨时排放口有水流动时监测,监测一年无异常,则每年第一次有流动时监测一次。但查阅你公司2024年以来自行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3月27日,你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3日和7月29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9和8月8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视频、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你公司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8月24日送达你公司。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或者将罚款直接交到以下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支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00559904170010001407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