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5万个碳烤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李口镇全民创业园广州路3号,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的生产废水一同排入污水管网,进入李口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项目喷塑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喷塑工序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粉末固化废气采用风冷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天然气烘干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的粉末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废气的颗粒物、SO2、氮氧化物有组织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粉末固化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含以新带老)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286t/a、SO2≤0.004t/a、NOx≤0.0935t/a、VOCs≤0.0041t/a;
2、水污染物:
废水接管量:废水量≤1342m3/a、COD≤0.3398t/a、BOD5≤0.1527t/a、SS≤0.2136t/a、氨氮≤0.006t/a、TN≤0.0129t/a、TP≤0.0034t/a、石油类≤0.009t/a、总锌≤0.00094t/a、氟化物0.00026t/a。;
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342m3/a、COD≤0.0671t/a、BOD5≤0.0134t/a、SS≤0.0134t/a、氨氮≤0.0067t/a、TN≤0.02t/a、TP≤0.00067t/a、石油类≤0.00134t/a、总锌≤0.00094t/a、氟化物0.00026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建成后全厂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1047t/a、SO2≤0.22t/a、NOx≤0.7512t/a、VOCs≤0.04428t/a、氯化氢≤0.53t/a;
2、水污染物:
废水接管量:废水量≤8608m3/a、COD≤2.2904t/a、BOD5≤2.3325t/a、SS≤1.4116t/a、氨氮≤0.1368t/a、TN≤0.5215t/a、TP≤0.01694t/a、石油类≤0.03466t/a、盐分≤3.2t/a、总锌≤0.00094t/a、氟化物0.00026t/a;
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608m3/a、COD≤0.43t/a、BOD5≤0.086t/a、SS≤0.086t/a、氨氮≤0.043t/a、TN≤0.129t/a、TP≤0.0043t/a、石油类≤0.0086t/a、盐分≤3.2t/a、总锌≤0.00094t/a、氟化物0.00026t/a。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全厂设雨水排口1个、污水排口1个,排气筒6根。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落实《报告表》中原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配备,并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