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华海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宿迁海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泗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建设项目位于江苏宿迁市泗阳县文城东路103号,项目北面居民点宋庄和板桥,东面隔泗塘河为江苏顺乐电源有限公司和江苏金乐蓄电池有限公司,西面为泗阳仁慈医院;南面为新城学府。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污水采用“粗格栅+细格栅+旋流型沉砂池+五段AAO生化池+辐流式二沉池+高效反应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接触消毒池”的处理工艺,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的C标准后最终排入泗塘河。
(三)项目污水处理产生的臭气经密闭收集+生物除臭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中的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废水量≤2737.5万t/a,COD≤1368.75t/a、BOD5≤273.75t/a、SS≤273.75t/a、氨氮≤127.75t/a、TP≤13.6875t/a、总氮≤383.25t/a;
(二)大气污染物:氨≤2.081t/a,硫化氢≤0.336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本项目依托现有雨水排口、污水排口,设排气筒1根,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落实《报告表》中原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