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罚字〔2025〕(3)17号
王强(宿迁德普精制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08283318
住 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金康华府A18幢204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南刘集工业园区众王路西侧南首第一户(原宇洋钢构)院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2月19日、20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担任经理的宿迁德普精制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年产6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1月22日通过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批准。该公司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组焊及电焊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喷漆废气与晾干废气经三级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建设规范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下料粉尘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按照规范建设,电焊工序配套建设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现场未运行,且部分已损坏。经核实,该公司自2023年2月建成投产。该公司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
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后督察发现,该公司已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2025年4月2日,该公司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19日、2月20日、3月10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0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打印件)、该公司年产6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该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现场照片和视频、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为证。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5年5月22日送达你本人手中。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对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你处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或者将罚款直接交到以下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支行
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号:100559904170010001407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