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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03-25 18:00 点击: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要求,现将《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提升技能,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中心任务,以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为核心,以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0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培训内容和标准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各地要积极鼓励其组织在岗职工(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3-6个月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有条件的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核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持《培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当地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地方实际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劳动者转移就业需求、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新开工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等领域,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返乡失去工作的大龄农民工,开展3个月以内的中短期技能培训;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今明两年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年龄在28周岁以下、学历在初中以上、有求学愿望的,可免试进入技工院校2年制技工班就读。凡进入技工院校2年制技工班学习的农民工均进行学籍注册登记,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的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的,返乡农民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凭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09]24号)执行。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方法,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继续落实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充分发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创业实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上述人员开展的培训,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可探索以培训券形式发放。
      登记失业人员、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务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向职业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本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先垫支,再持上述材料以及《培训人员花名册》、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等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具体操作办法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并报省备案。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定额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确定,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
      对上述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培训机构凭与申请人签订的代为申请协议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对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地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工作,在认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2年制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3—6个月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所需资金按苏政办发[2008]107号文件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产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把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推进城乡就业培训一体化的重要措施,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并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规定的渠道,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参考当地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平均费用基础上,根据培训实际成本确定具体补贴标准。要适当提高对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等高技能职业工种和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对参加同类培训项目的城乡劳动者,要实行同等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工作的指导,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同等便捷、优质的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服务,开展技能岗位对接,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组织企业举办技能岗位对接专场招聘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升级需要,广泛征集培训项目,定期编制和公布本地紧缺工种需求、重点扶持的培训目录、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项目。要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要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加强情况通报,实行动态监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前备案、培训中抽查、培训成果验收、培训台帐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落实对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审核审批、培训补贴申请审核的程序控制和监督措施,加强情况通报,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要求,将各类人员参加技能(创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申请审核等情况录入计算机,逐步建立省内联网的职业培训信息查询与项目管理系统,并按季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和享受政策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定期自报、上门走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和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信息和职业培训状况,并于4月15日前将《2009年度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参训人数预测情况》(附件1)报省劳动保障厅。从2009年5月份起,每月10日前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汇总所辖县(市、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展情况表》(附件2)后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管理中心。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省劳动保障厅联系人:谈琳,曹晓燕;联系电话:025-83233816,83233803(传真)。E-mail:peixunkejs@yahoo.com.cn。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田佑中,联系电话:025-83392457(传真)。   
      附件:1.2009年度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参训人数预测情况
      2.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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