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居民办理涉外、涉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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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申请结婚和领取证书均须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办理。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必备证件
    居民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簿、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合影照(两寸免冠)
    三、婚姻状况证明:
    1、本市居民
    注明:未婚、离婚、丧偶
    由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并由县团级以上主管单位加盖印章;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2、外埠居民
    台湾地区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认证;香港、澳门地区的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认可;外国的须经公证认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离婚证件:
    1、民政局《离婚证》;
    2、《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和生效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须经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外国行政机关的离婚证件,须经公证认证)。
    五、曾因公(私)出境满六个月者
    1、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本市公证机关出具由本人声明在国外期间未婚的公证书,以及二位亲友担保其在外期间未婚的公证书。
    六、其它
    从申请结婚到领取证书一般需一个月时间;男女双方均需提交二寸同色免冠正面照片各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