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流动户口迁移原则、条件和对象。人才流动户口迁移应当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与当地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为人事代理单位(指与人才流动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各类单位)引进已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才和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其中,异地引进需迁移户粮关系的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具体事宜由人才流动机构与省辖市公安、粮食局商定,并参照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改进集体户口管理办法。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经商省辖市公安局同意,可在地公安派出所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单位有合法办公场所(含租用)、引进人才3人以上的,经公安分局批准可以在驻地公安派出所设立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单位被撤销或办公场所租用期满或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的撤销或变更手续。 为了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我省国家重点工程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凡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才到上述单位和地区工作,在省辖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不迁移户粮关系;无固定住所的,允许其将户粮关系迁入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凡具有博士学位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省内外及境外人才,到我省国家重点工程和艰苦地区工作,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粮关系迁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才集体户口。
三、户粮关系迁移程序和凭证。引进人才的户粮关系迁移,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按顺序办理户粮手续: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居住地办理户粮关系;
(二)单位有集体户口的,迁入集体户口;
(三)市内有直系亲属的,在直系亲属家庭所在地办理户粮关系;
(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迁入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
人事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凭省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等有关材料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异地引进需迁移户粮关系的人才由省辖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凭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签发的《人才调函》(附件一)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到相应的公安派出所、粮食分局办理户粮迁移手续;省辖市市区内流动的人才,凭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出具的《工作变动证明》(附件二)等材料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四、落实户口协管责任。省或省辖市人才流动机构和办理集体户口的人事代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粮食部门做好引进人才的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登记、管理和统计等日常工作。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和住址发生变化的,户口协管人员应负责督促其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异地引进人才不迁移户粮关系的,应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为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严格按照人才流动规范加强管理。人事代理单位应当依法与异地引进需迁移户粮关系的人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异地引进人才工作满3年后方可提出流动申请,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流动手续;凡不满3年擅自离职的,除依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由人才流动机构或人事代理单位负责,按协议将其户粮关系退回家庭所在地。
各地公安、人事、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户粮迁移及管理等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办理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退,并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确保我省人才流动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县(市)人才流动户口迁移管理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